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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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反对破产人解除破产的债权人应采用本表格(表格82)。债权人应参阅有关的「受托人给予债权人的通知书」,并把填妥的表格82呈交以下地点备案:-

  1. 香港金钟道38号原讼法庭;及
  2.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十楼破产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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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利用这表格,向破产案中的债务人提出申索要求。

根据破产规则第109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透过本债权证明表,证明其债权。该表格连同港币35元备案费可送交(以邮寄方式亦可)破产管理署署长。申索的款项如不超逾港币250元或属于员工追讨欠薪者则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债权证明表可由债权人自己提出,或获债权人授权的人士或了解实情而代表债权人的人士提出。

债权人必须填妥表格内所有项目,然后把该表及一切可资佐证的文件正本递交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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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递交债权证明表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如有更改,可利用本表格通知破产管理署署长。本署职员收到表格后,便会按最新资料修改有关纪录,日后亦会按新地址把信件寄给债权人。

债权人亦可按以下连结,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更改住址/通讯地址要求:

http://www.gov.hk/sc/residents/housing/moving/co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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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领取债款的债权人要求把债款付予其他人士,他可向破产管理署署长递交本表格,这表格足以授权清盘人/受托人把债款付予表格内所述的人士。

这份授权表格将继续有效,直至债权人以书面取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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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使用这表格授权代表出席债权人会议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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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使用这表格授权代表出席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由你决定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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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他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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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他的资产负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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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他的资产负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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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他的破产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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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他的资产负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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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初步讯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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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每月收入及支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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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委任的行号可使用这表格呈交报告对破产人的初步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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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用此表格,向破产管理署署长作出《破产条例》(第6章)第86A条所规定的有关破产人行为操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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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用此表格,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报告违反《破产条例》(第6章)第43A(7)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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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用此表格,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报告破产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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