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辩人 | 违规事项 | 结果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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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董事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该条例”)第168H条,申请针对一间无力偿债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该名前董事违反董事责任: (a) 没有确保该公司遵从该条例及《公司条例》(第622章)的会计纪录条文; (b) 没有确保该公司妥为向雇员支付强积金供款; (c) 没有确保该公司按照《雇佣条例》(第57章)的条文,向其雇员妥为支付工资和其他终止雇佣款项;以及 (d) 不合作。 |
答辩人被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等的资格,为期四年半。 | 个案摘要 |
| 一名董事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该条例”)第168H条,申请针对一间无力偿债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该名前董事违反董事责任: (a) 没有确保该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第622章)的会计纪录条文; (b) 没有确保该公司按照《雇佣条例》(第57章)的条文,向其雇员妥为支付工资和其他终止雇佣款项; (c) 没有确保该公司妥为向雇员支付强积金供款;以及 (d) 没有提交该公司的周年申报表。 |
答辩人被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等的资格,为期三年半。 | 个案摘要 |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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