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 违规事项 | 结果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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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该条例”)第168H条,申请针对两间无力偿债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该名董事违反董事责任: (a) 没有确保该等公司遵从该条例及《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会计纪录条文; (b) 没有提交该等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以及 (c) 不合作。 |
答辩人被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等的资格,为期3年6个月。 | 个案摘要 |
一名董事 | 根据该条例第168H条,申请针对三间无力偿债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该名董事违反董事责任,没有: (a) 确保该等公司遵从该条例及/或《公司条例》的会计纪录条文; (b) 确保一间无力偿债公司妥为向雇员支付强积金供款;以及 (c) 确保一间无力偿债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遵从《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
答辩人被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等的资格,为期4年6个月。 | 个案摘要 |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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