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 ,以辦理有關申請。
對於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的破產案,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使用此服務申請《不反對確認信》。提交申請時,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必須提供其姓名、破產案編號及個案年份、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如屬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
若申請所提供的資料與本署的記錄不相符或有其他問題,破產管理署職員會以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與申請人聯絡。申請獲批後,破產管理署會以電郵方式向申請人發出《不反對確認信》。申請人應列印並帶同《不反對確認信》到高等法院登記處辦理申請該證明書的手續。
此網上服務無需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