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務人於2025年7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5年8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本署經調查後發現,在呈請提出的日期,被告人是一份保險單(“該保單”)的持有人,該保單的退保價值為港幣76,317.53元。

被告人沒有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的呈請)》的C3表中披露該保單,因此在該說明書中作出關鍵性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