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務人於2025年9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5年11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曾在2015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間,即緊接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之前的2年期間內獨資經營業務。

被告人沒有將其業務的任何簿冊及/或紀錄送交破產管署署長。

被告人在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間沒有為其業務備存妥善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