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5年6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5年8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曾在2012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間,即緊接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之前的2年期間內經營業務。
被告人因賭博而輸掉約港幣150萬元,而該等賭博與其業務並無關係。該等賭博造成的損失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