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2年4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2年6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在第二份《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第二份周年說明書”)中少報了年度收入約港幣194,000元。
被告人在第二份周年說明書中作出關鍵性的錯誤陳述,因他少報了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