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0年3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0年5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憑藉一份日期為2025年7月18日的命令,被告人的有關期間被延長。2025年5月,被告人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沒有在作出破產令的第五個周年日向破產案受託人提交《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