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務人於2025年2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5年3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本署經調查後發現,大約於2025年2月,被告人從其銀行帳戶提取合共港幣100,000元(“該筆手頭現金”)。

被告人沒有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的呈請)》的C表中披露該筆手頭現金,因此在該說明書中作出關鍵性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