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務人於2024年8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4年9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曾在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間,即緊接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之前的2年期間內,以合夥形式經營活動製作業務。

被告人將其業務的部分簿冊和紀錄送交破產管署署長查核。經破產管理署查核後,發現缺少部分簿冊和紀錄,包括但不限於總分類帳。

被告人在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間沒有為其業務備存妥善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