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4年5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4年6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曾在2020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即緊接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之前的2年期間內獨資經營股票經紀業務。
被告人將其業務的部分簿冊和紀錄送交破產管署署長查核。破產管理署查核後,發現缺少部分簿冊和紀錄,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帳目及總分類帳。
被告人在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間沒有為其業務備存妥善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