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4年1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4年3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本署經調查後發現,大約於2023年11月,被告人從一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服務供應商收取合共港幣337,519.41元的款項,即其強制性公積金的累算權益(“該筆強積金款項”)。
被告人沒有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H表中披露他收取了該筆強積金款項,因此他在該《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中作出關鍵性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