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某間公司的董事。
該公司在2013年11月根據當時的《公司條例》成立。高等法院於2024年5月針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
被告人於2023年8月獲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
被告人將該公司的部分簿冊和紀錄送交破產管署署長查核。本署發現仍缺少部分經審計財務報表、管理帳目和總分類帳。
因此,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董事,沒有為該公司備存妥善的簿冊和會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