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務人於2023年9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3年10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在破產期間,從多間財務機構獲得總額約港幣361,500元的信貸,而事前並無披露他未獲解除破產的身分。法院一共向破產人發出7張傳票。他認罪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