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3年3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3年6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以低於市值的港幣1,400,000元處置其物業。本署進一步發現,被告人曾處置該筆售樓收益,將該筆收益交予第三方。
被告人欺詐地處置該物業及其收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若非如此,債權人早已可收取用以清償被告人欠債的債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