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自愿安排的经常查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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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自愿安排」是《破产条例》所订的正式程序,提供破产以外的另一项选择。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而在该期间,任何人不得针对债务人采取或继续进行破产或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会向法院及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有关建议如获批准,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法律约束力。
答:债务人可避免蒙上破产的污名。他/她会免受破产的种种限制,亦或可保留其工作/专业资格,以及出任公司董事。

对债权人来说,相较破产,他们可望取得较多还款,因为债务人有较大诱因偿还其债务。
答:债务人或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如拟提出还款建议,以偿还其债务,可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答:债务人须找到一名人士为其「个人自愿安排」担任代名人。任何人士如具备法院认为合适的经验及资格,均可担任代名人。代名人通常是会计师或律师。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网页(www.hkicpa.org.hk)或香港律师会的网页(http://www.fjt2.net/gate/gb/www.hklawsoc.org.hk/pub_c/default.asp)上可取得更多资料。
答:债务人必须向代名人初步缴存一笔12,15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代名人就有关「个人自愿安排」而办理的工作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开支及酬金。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时,须根据《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表A 第12项所订的收费比率支付法庭讼费。
答:根据《破产规则》第122W条,破产管理署署长须备存有关「个人自愿安排」的登记册,而登记册涵盖有关个人自愿安排的详情,例如:债务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地址;有关个人自愿安排获债权人批准的日期,以及代名人的姓名及地址等。有关登记册可供公众人士查阅。
答:有关人士或会采取或继续进行破产或其他法律诉讼行动。债务人在随后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命令。
答:债务人须受获批准的「个人自愿安排」的条文约束。如债务人未能履行有关「个人自愿安排」所订的责任,代名人或任何债权人可针对他/她提出破产呈请。
答:如债务人为获取其债权人批准他/她的个人自愿安排建议,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触犯任何其他欺诈行为,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答:破产管理署印制了《个人自愿安排简介》及《个人自愿安排:主要处理阶段》小册子,市民可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0楼索取,或于破产管理署的网页(www.oro.gov.hk)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