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债务人于2025年3月提出的破产呈请,于2025年4月颁令被告人破产。
被告人曾在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即紧接提出破产呈请当日之前的2年期间内独资经营业务。
被告人将其业务的部分簿册和纪录送交破产管署署长查核。经破产管理署查核后,发现缺少部分簿册和纪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账目及总分类账或现金账。
被告人在2023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没有为其业务备存妥善的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