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债务人于2020年3月提出的破产呈请,于2020年5月颁令被告人破产。
本署经调查后发现,被告人于2023年1月从一名债权人获得一笔港币60,000元的贷款,而事前并无告知该债权人他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