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某间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在2005年6月根据当时的《公司条例》成立。高等法院于2022年5月针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
被告人于2005年6月获委任为该公司的董事。
被告人将该公司的部分簿册和纪录送交破产管署署长查核。经破产管理署查核后,发现缺少部分簿册和纪录,包括但不限于总分类账。
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在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没有为该公司备存妥善的簿册和会计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