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债务人于2024年8月提出的破产呈请,于2024年9月颁令被告人破产。
被告人曾在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即紧接提出破产呈请当日之前的2年期间内,以合伙形式经营活动制作业务。
被告人将其业务的部分簿册和纪录送交破产管署署长查核。经破产管理署查核后,发现缺少部分簿册和纪录,包括但不限于总分类账。
被告人在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没有为其业务备存妥善的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