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摘要

被告人是某间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在2013年11月根据当时的《公司条例》成立。高等法院于2024年5月针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

被告人于2023年8月获委任为该公司的董事。

被告人将该公司的部分簿册和纪录送交破产管署署长查核。本署发现仍缺少部分经审计财务报表、管理账目和总分类账。

因此,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董事,没有为该公司备存妥善的簿册和会计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