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某间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在2017年10月根据当时的《公司条例》成立。高等法院于2023年11月针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
被告人于2017年10月获委任为该公司的董事。
被告人没有向破产管署署长提交该公司的任何簿册和纪录以供查核。
因此,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董事,没有为该公司备存妥善的簿册和会计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