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期内共发出110张传票,并使121宗罪行被定罪。
被告破产人被裁定违反《破产条例》(第6章)第43A(6)及(7)条、第129(1)(f)条及/或第134(1)条所述的罪行,而被告董事被裁定违反《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74(1)条及/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3(1)条及第377(2)及(3)条所述的罪行。刑罚方面,法院判处监禁的刑期为2个月(缓刑刑期为12个月),罚款金额则为港币1,000元至港币3,5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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