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个案的统计分析(2025年1月至3月)

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期内共发出267张传票,并使127宗罪行被定罪。

被告破产人被裁定违反《破产条例》(第6章)第43A(6)及(7)条、第129(1)(a)条、第129(1)(e)条、第129(1)(f)条、第131(a)条及/或第134(1)条所述的罪行,而被告董事被裁定违反《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74(1)条及/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3(1)条及第377(2)及(3)条;及/或第480条所述的罪行。刑罚方面,法院判处监禁的刑期由4星期至6个月不等(缓刑刑期为24个月),罚款金额则为港币1,200元至港币1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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