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自願安排的經常查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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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正式程序,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而在該期間,任何人不得針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進行破產或其他法律程序。債務人會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有關建議如獲批准,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法律約束力。
答:債務人可避免蒙上破產的污名。他/她會免受破產的種種限制,亦或可保留其工作/專業資格,以及出任公司董事。

對債權人來說,相較破產,他們可望取得較多還款,因為債務人有較大誘因償還其債務。
答:債務人或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如擬提出還款建議,以償還其債務,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答:債務人須找到一名人士為其「個人自願安排」擔任代名人。任何人士如具備法院認為合適的經驗及資格,均可擔任代名人。代名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從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網頁(www.hkicpa.org.hk)或香港律師會的網頁(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default.asp)上可取得更多資料。
答:債務人必須向代名人初步繳存一筆12,1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代名人就有關「個人自願安排」而辦理的工作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開支及酬金。

債務人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時,須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表A 第12項所訂的收費比率支付法庭訟費。
答:根據《破產規則》第122W條,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備存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登記冊,而登記冊涵蓋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詳情,例如:債務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地址;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獲債權人批准的日期,以及代名人的姓名及地址等。有關登記冊可供公眾人士查閱。
答:有關人士或會採取或繼續進行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行動。債務人在隨後的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命令。
答:債務人須受獲批准的「個人自願安排」的條文約束。如債務人未能履行有關「個人自願安排」所訂的責任,代名人或任何債權人可針對他/她提出破產呈請。
答:如債務人為獲取其債權人批准他/她的個人自願安排建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觸犯任何其他欺詐行為,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答:破產管理署印製了《個人自願安排簡介》及《個人自願安排:主要處理階段》小冊子,市民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索取,或於破產管理署的網頁(www.oro.gov.hk)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