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須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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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後果

以下問與答旨在向你簡述破產的影響和後果,以幫助你決定破產對你來說是否最佳的選擇。

破產

答: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是當一名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別無選擇下的出路。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你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你的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你的債權人。
答:當你自行提交或由你的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後,香港原訟法庭可針對你頒布破產令。
答: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你的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你的個案。你無權選擇你的破產案受託人。


破產對你的財產及收入的影響

答: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你的受託人直至你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解除破產並不等同你的受託人已完成你的產業管理。
答:一般情況下,如你屬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你的破產期便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除非你的受託人/債權人反對你解除破產,否則你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會為期5年。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如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則你的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8年。

請注意,你須與你的受託人充分合作,才能獲自動解除破產。
答:不可。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

你的資產將會繼續受管理,直至你的所有資產已分發給你的債權人以及你的受託人獲解除職務為止。
答:(a) 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並將售賣所得款項分發給你的債權人。即使受託人沒有在你解除破產前出售該樓宇或你就該樓宇所佔的份額,該樓宇或其份額在你解除破產後將會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而你的受託人將會繼續嘗試將其出售。

(b) 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時,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會不時變動。
答:家庭居所並不獲豁免。
答:為你債權人的利益,你的受託人有權申索你在破產期間取得的財產。
答:你的受託人會評估你須將收入的多少交予你的受託人以償付你的債權人。你有權保留足夠的收入以應付你的合理家庭需要。你的受託人將會決定有關金額。
答:原則上,你的債項須由你的財產和收入攤還。因此,你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你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你也必須通知受託人你的收入,以便受託人進行上述的評估。
答:受託人會變現你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你如果隱瞞有關你的財產的資料或沒有把你的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可被檢控。如之前所述,財產一旦歸屬受託人,即使你已獲解除破產,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財產。
答:你的公積金會被視為你財產的一部分,但是否歸屬你的受託人,則須視乎個別公積金的條文而定。
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為施行《破產條例》,被判定破產的成員在註冊計劃中的任何累算權益(來自強制性供款),須從該成員的財產中摒除。雖然如此,在你破產期間,如有任何款項須由你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支付,你的受託人有權為你債權人的利益申索該財產。
答:根據一般情況,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當局便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你。你可以通過公務員事務局向行政長官提交申請,要求批准領取特惠金。如獲批准,受託人將會評估你的家庭合理需要。如果有任何結餘,你便須將之交付你的受託人。
答:根據《破產條例》第91條,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須以破產人的產業的名義開立帳戶,並將其作為受託人而不時收取的款項存入該帳戶內。
答:受託人會調查你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你的所有資產。如果你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財產,即屬違法,可被檢控。受託人在法例上有權追討任何已支付的不公平的優惠或把任何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作廢。
答:不可以。


破產的後果 - 破產情況被公開、受僱情況和你的日常生活等

答:根據《破產條例》的條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就你的破產令在憲報上刊登公告。破產管理署署長亦須把你的破產記錄載入登記冊,供公眾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查閱。法例並無列明該記錄可從上述登記冊移除。
答:(a) 如果你在私營機構工作,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否則受託人不會接觸你的僱主。

(b) 如果你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你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答:(a) 你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你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

(b) 如果你在銀行界工作,根據《銀行業條例》,你須通知你的僱主。

(c) 如果你在其他行業工作,你應該審查你的僱傭合約或公司其他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答:根據法例,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這樣做,署方也會在有需要時這樣做。
答:倘若你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等資料有任何更改,須立即通知受託人及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你須與受託人合作,才可獲自動解除破產。
答: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除非有其他情況,例如你的家庭成員為你的債項簽署個人擔保。
答:不應該,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必須如此做。
答:你不應該往海外旅行,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你的財產和收入支付。如受託人要求你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你便須應要求提供。
答:受託人通常都不會容許你為已購買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答:在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後,你應該自制,避免進一步貸款。如你獲取信貸而無披露你的破產狀況,即屬違法。


解除破產

答:如你是首次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你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如果你再次被判定破產,有關的年期則是5年。
答: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已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因此,自動解除破產的日期會因而延後。
答:為使破產的有關期間得以開始計算,你須聯絡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及遵守不開始令的條款。如暫行受託人/受託人信納你已遵守相關條款,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將一份通知送交法院存檔,以確認相關條款已獲遵守。破產的有關期間會在該通知內述明的遵守相關條款日期開始計算。
答: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4) 條列出的理由提出反對,其中包括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未能擬備有關你周年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等。
答:你可向法院提交抗辯書,法院將會進行聆訊。但是,你須緊記,如果法院裁定你的抗辯失敗,法院可能會向你發出訟費命令。
答:你獲解除破產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證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破產以外的選項

視乎你未能償債的程度,對比起申請破產,以下的其他程序有時可能對你和你的債權人會更為有利。

答:有,你可以選擇與你的債權人簽訂非正式的安排或一份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你應聯絡你的主要債權人,例如你的債權銀行,他們或可幫助你進行非正式的安排。
答:如果你知道自己無力償還全部債項,你可考慮聯絡你的債權人,嘗試達成協議,包括還款的條款和時間表。非正式安排的優點是沒有個人自願安排般高昂。但是,非正式安排的缺點是不具法律約束力;你的債權人其後可不理會該安排而要求你悉數清還債款。因此,在採用非正式安排之前,建議你聯絡香港的理財輔導機構(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37),以便全面評估你的情況。
答:為人熟悉的理財輔導機構列於下方,以供參考:

東華三院健康理財家庭輔導中心
https://fdcc.tungwahcsd.org/

明愛向晴軒危機專線及教育中心
https://debt.caritas.org.hk/
答:“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正式程序,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在此安排下,你須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 (欲知更多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上的「關於個人自願安排的經常查詢問題」)。有關建議如獲批准,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法律約束力。
答:(a) 你可避免蒙上破產的污名。你會免受《破產條例》和其他條例所訂明的種種法律限制,以及或可保留你的工作/專業資格。

(b) 對債權人來說,與破產比較,他們可望取得較多還款。


申請破產

經過認真審視自己的財務狀況後,你可能仍然認為破產是最佳的選項。本問與答的最後部分會向你簡介由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的準則、費用和程序。

答:如果你擬提交破產呈請書,你必須使法院信納你是無能力償還你的債務。
答:你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答:
有關的程序:

(a) 填妥《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和《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呈請)”。這些表格已印製在《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該簡介可用以下方法獲取,費用為每本28元: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電話: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採購
https://www.bookstore.gov.hk/
(iii) 從政府新聞處的網站下載訂購表格https://www.isd.gov.hk/chi/index.htm 並在網上提交訂購表格或傳真至 2523 7195
(iv) 以電郵方式向政府新聞處訂購 puborder@isd.gov.hk; 或
(v) 從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index.html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破產呈請訂定聆訊日期;以及
(iii) 提交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在完成上述程序 (d) (iii) 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一份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答:你可考慮向以下計劃所提供的律師尋求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free.asp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tel_law.asp
答:(a) 你如要提交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則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破產條例》並無條文豁免此筆款項。你亦須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b) 債權人亦可針對你提交破產呈請書。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1,2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