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個案的統計分析(2025年7月至9月)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期內共發出110張傳票,並使121宗罪行被定罪。

被告破產人被裁定違反《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6)及(7)條、第129(1)(f)條及/或第134(1)條所述的罪行,而被告董事被裁定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74(1)條及/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73(1)條及第377(2)及(3)條所述的罪行。刑罰方面,法院判處監禁的刑期為2個月(緩刑刑期為12個月),罰款金額則為港幣1,000元至港幣3,500元不等。

如欲瀏覽檢控個案的詳細統計數字,請按此 (1.7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