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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強 制 清 盤 案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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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
 
 
 

債權人及分擔人的權利

7.1
在清盤令頒布後,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以證明該公司拖欠的任何債項,並連同文件證據和不會退還的40元提交費一併交給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如果是僱員的工資/薪金申索,提交費可獲豁免;如果債項不超逾250元,提交費同樣獲得豁免。

7.2
勞工處管理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破欠基金”)。當針對一間有限公司的清盤呈請提交法院後,該公司的僱員如被拖欠工資等,而又符合相關規則及規例,他可向勞工處申請“破欠基金”的特惠款項墊支。 債權人如已從“破欠基金”收取款項墊支,須在其提交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債權證明表中提供有關款項的全部詳情。


7.3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均可根據《公司條例》內的有關清盤的規例要求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召開債權人及分擔人大會。

7.4
債權人及分擔人繳付了訂明的費用,便有權取得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副本。

7.5
任何人如因清盤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感到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推翻或修改有關的作為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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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發債款

8.1
如果在扣除所有費用和開支後公司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清盤人便會把該筆款項攤派給其申索已獲接納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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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清盤人職務及解散公司

9.1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變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的話)已發還,清盤人會給予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有關他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通知以及他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天內提出反對清盤人擬解除其職務的申請。

9.2
如果沒有人反對清盤人擬解除其職務的申請,清盤人將會向法院申請解除其作為該公司清盤人的職務。

9.3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由“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提交日期起計兩年屆滿時,該公司須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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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清盤公司董事及職員的撿控

10.1 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律政司司長授權,對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的罪行的清盤公司董事和職員進行撿控。與無力償債有關的罪行及其懲罰摘錄於附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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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董事資格

11.1 如清盤公司董事的行為操守使他不適宜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針對該名董事向法院申請取消資格令。

11.2 法院可頒布取消資格令,禁止一個人在任何公司擔任董事一段時間至最高15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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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2.1 要取得進一步的資料,請參考:
  • 法院頒令公司清盤:主要處理階段
  • 法院頒令公司清盤: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
  • 法院頒令公司清盤:作為債權人的權利

    12.2 市民可到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上述刊物,亦可透過網站http://www.oro.gov.hk下載 或 電話傳真2867 2448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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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詢/投訴

    13.1 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投訴,請與本署聯絡:
    郵寄 :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破產管理署部門主任秘書
    電話 : 2867 2448
    傳真 : 3105 1814
    電郵 : oroadmin@or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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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表 一
    與無力償債有關的罪行及其懲罰
     

    《公司條例》
    (第32章)條

    罪行內容

    懲罰

    121(4) 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備存及保留妥善的帳簿。 最高可判處罰款300,000元及監禁一年。
    122(3) 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帳目提交周年大會。 最高可判處罰款300,000元及監禁一年。
    190(5) 任何人未有遵從提供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規定。 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元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300元。
    271(1)(o)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將公司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271(1)
    [除(o)段外與所有段落有關]
    高級人員未有遵從第271條,包括:
    (i) 高級人員未有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紀錄,或未有透露其公司資料;以及
    (ii)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的任何部份或公司簿冊。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50,000元及監禁兩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公司條例》
    (第32章)條

    罪行內容

    懲罰

    272 高級人員將簿冊揑改。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50,000元及監禁兩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73 高級人員行事時意圖將公司財產提供或隱藏而欺詐債權人。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50,000元及監禁兩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74(1) 高級人員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兩年內的簿冊。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50,000元及監禁兩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75(3) 任何人參與經營公司的業務,意圖欺詐債權人。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無限額的罰款及監禁五年。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50,000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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